《家庭教育促进法》亮点解读
✎ 第652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邹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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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伊坂幸太郎曾经说过:“一想到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太可怕。”
在我国古代经典《三字经》中也写道:"子不教,父之过"。孟轲的母亲为选择良好的环境教育孩子,多次迁居,劳心劳力。
这无一例外都强调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教育的单独立法,家庭教育也终于回归到了它本身应该有的地位。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岗,学校和教育机构都应只是辅助和支持的角色。无论工作有多忙,家长不能将教育任务完全丢给学校老师,而应主动积极地参加到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中来。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具体而言:
一是学校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二是社会力量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如果说“双减政策”一定程度上对教育产业带来了影响,那么《家庭教育促进法》无疑为教育产业又带来了一丝希望。
政府支持企业或个人提供家庭教育的服务,如果教育产业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政策的导向,这会让教育产业在新的时代浪潮中获得新机遇。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无论是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非常优秀的学生“牛蛙”,还是普通孩子“青蛙”,都应该一视同仁。被家长逼迫参加各种校外学习培训,加重学生学习负担重,看似是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了对未成年人应该同等对待,给予应有的尊重和理解,更不能以成绩和能力进行标签化。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不教,父母责。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训诫、强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如果拒绝接受指导的,最高被罚款1000元或者拘留5天。
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基础,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让教育少一分功利,多一分温情,社会会多一分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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